陈寅恪祖父陈宝箴是1895至1898年的湖南巡抚,三年任内的最大业绩是使湖南的维新变革走在了全国的最前面,朝廷上下、国内国外,无不为之瞩目。他到任之初,为推动改革,首先从整顿吏治入手。他深知各级官员的腐败风气如果不导之入正,什么改革也办不成。所以陈宝箴雷厉风行,抓住典型,很快罢免了劣迹多端的常德知府文杰,以及府县以下昏墨不称职的官吏,先后察劾二十余人。
尤其长沙府幕僚任驎一案,情节曲折而又出人意表。陈宝箴到任之前,已有人参奏该任的诸多罪状,朝廷诏令确切查明。经详查后,陈宝箴奏报朝廷:“查任原籍江苏宜兴县,在湘游幕多年,广通声气,植利营私,湘省繁要州县刑幕,类出门下及为所推荐,否则多无敢延聘。以致奔竞之徒趋之若鹜,即谨厚之吏,惧其吹求,亦不敢不曲意周旋。似此气焰薰灼,实为湖南官场之蠹。”因此奏请“即行勒令回籍,不准逗留”。此一奏章写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三日即获批准上谕:“臬幕任,在湘盘踞多年,广通声气,又附名各省保案,蒙捐指省,著即行勒令回籍,不准逗留,并著陈宝箴查明该员保案,咨部撤销。”
于是右铭(陈宝箴字右铭)继续查勘此案,对所参任与已革同知合伙开钱铺、典当多处,家赀至数十万金一事,经查明,所开典当均系他人经手,各典号共存银约合五万六千余两,尚无“二十余万金之多”。至于所参以任之名附入台湾清赋保案,后经吏部将其案撤销云云,右铭说“细查亦无实据”。还有“以二百金拜门”一事,“亦无实据”。最后右铭在复查后的奏章中对此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写道:
窃为任在湘多年,以一人而兼府幕、臬幕,握通省刑名要枢,又复广收门徒,荐往州县,既自使人畏威,又欲使人怀恩,气焰熏灼,不问可知。乃犹以数万金合股,并分存省城内外典当植利,不止毫无检束,实为幕友中所罕见。但既经勒令回籍,不敢逗留,似可邀免置议。所荐门徒,贤否自不一律,如有浮薄不谨之人,自当随时查核,分别留汰。其查出合伙本赀及分存取息各项,共合银五万数千两,除汪姓曾经取息之通裕存钱三千串,去留听其自便外,余仍照旧分存,恭候谕旨遵行。至邬同寿现既辞出府署,又未在湘省作幕,候补通判现署凤凰厅同知刘钺,既经查无劣迹,又属尚堪造就之员,拟合仰乞恩施,一并免其置议。
可知这是一个极其温和合理的处置方案,既未轻置,也绝无加码,为案主任还作了不少澄清,尤其避免了根据不确的牵连,而且朝廷已经再次批准了陈宝箴的奏报。
不料事有蹊跷。陈宝箴上述《查明幕友任等参款折》,写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三月二十五日,不久他就收到了直隶布政使王廉四月十六日所发印电,其中写道:“请飞递湖南抚台:‘臬幕任无甚劣迹,所病者骄蹇耳,逐之足矣。若籍其家,未免太甚,千万不可。’”而此印电,竟是湖北巡抚谭继洵转寄的。
陈宝箴立即在四月二十八日附片奏报此一事态,指出王廉曾“任湘臬数年,又护理巡抚数月”,对湘省吏治情形并非无所知,却说任“无甚劣迹”,实在“不解其何心”。而任案所涉赀财,“入官与否,尚不可知”,王电已有“若籍其家,千万不可”字样,可见其欲护任“唯恐不力”。为此右铭在此附片中对湘省“吏治之坏”的严重程度,又作了进一步的陈述:
伏查湘省近年,官幕朋比,声气把持,几无复是非邪正之辨。苟非置得失毁誉于不顾,将不能去一贪渎之夫,进一气节之士。吏治之坏,盖有由来。臣到任数月,稍事激扬,即私相指目,以为怪异,诟议横生,动以声势报复相恫吓。不谓谣啄纷纭而外,竟至以忿竞不平之鸣,直斥其非,遥相禁制如王廉者。假如任赀财奉旨竟饬入官,臣自当钦遵奉行,不能曲如其意,党同之患,更复何如?
最后陈宝箴说明,他和王廉仅在湖北见过一面,素无往来,因此其印电,与友朋规诤的义涵毫不相干。考虑到近来的习气与“湘省积重难返”的情形,对于王廉“敢于党私背公,悍然颠倒是非之处”,他“不敢不据实上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