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汝?当时系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中国法官
编者按:由于梅汝?法官用词遣句极为严谨,且注释极为重要,因此本文的编辑采用学术文章(带注释)刊发,我们必须清晰地了解南京大屠杀的罪行,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才能对得起梅汝?法官对后世的期盼——“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应该牢牢地记住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
一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注①)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人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
读了宋希濂一文后,我们便知道池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以上〔约三分之二)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作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并不丝毫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十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纪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十九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十五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三十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三十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一九四六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或至少做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我说,“根据一般国际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他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淡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一九四七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敌人,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数不胜数,罄竹难书的(注②)。
注①: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各被告战犯每人都拥育两名辩护律师:一为日本籍,一为美国籍。前一届和现在的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消漱一郎(自由民主党人)便是披告前首相东条英机的日籍律师。由于法庭系采用所谓“国家津师制”,这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和代表盟国(原告)的检察官是完全平等的(法庭称检察长为“首席检方律师”,称各国陪席及助理检察官均为“检方律师”)。为了开脱被告的罪责和拖延审判的进行,这些被告律师对于盘问、攻击检方提供的证人证件,以及驳醉:为难检方的论证主张等等,都是无孔不入,无破不乘,无所不用其极的。美国律师的气焰尤为嚣张,时常信口雄黄,节外生枝。远东法庭审讯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至两载半(一九四六年五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之久,原因固多〔如案情庞大,间题复杂,被告众多,语言翻译困难等等),而被告律师们的“宕延战略”实亦重要原因之一。但自法庭毅然决然地开除了两名最捣乱的美国律师〔肯宁汉和施密士)以后,情况便开始好转,审讯的进行因而也就比较顺利。
注②:卡本德几次同我谈到中国要求引渡战犯的问题都是在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一九四七年开春以后,他就完全没有同我提起过这种事情,虽然时常见面。我在日本三年多一直是住在帝国饭店,总部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住在那里,而且那家饭店又是盟国人士的交际中心,因此在这三年中我同卡本德在饭店里经常不断地有碰头的机会。但是,从一九四七年起,他就故意避免同我谈论任何有关战犯的问题。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蒋介石释放了冈村宁次,以及已经判决了的在中围狱中服刑的其他二百六十名日本战犯。据说此事是卡本德出的主意,是通过麦克阿瑟向蒋介石直按提出的。记得运送日本战犯的轮船抵达横滨的那天(一九四九年二月初旬,那时我还在日本;法庭工作虽早已结束,但是为了抗拒蒋政府要我就住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的命令,因而滞留东京,半载有余,卡本德还向报界发表谈话。
二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注③)。但是奥斯威辛的大屠杀和南京的大屠杀在性质上和方法上都是不尽相同的。奥斯威辛的屠杀是根据纳粹的种族仇视政策和希特勒政府的直接命令有计划、有系统的屠杀,并且屠杀是用一种方法(毒气)进行的;而南京大屠杀则系在长官的放任纵容下由日军不分青红皂白,随心所欲地胡干乱干的。其次,在奥斯威辛那个遗臭万年的“杀人工厂”里,它是把所有的屠杀对象分批地送入毒气室用烈性毒气在几分或几秒钟内杀死的;而南京大屠杀则除了集体屠杀之外,大都是由日军个别地或成群地随时实行的,在屠杀之前大都先加以侮辱、虐待、抢劫、殴打、玩弄或奸淫。德军的屠杀大都是单纯的屠杀;而日军的屠杀则是同强奸、抢劫、放火及其他暴行互相结合的,其屠杀的方法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狂虐残暴的程度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这种屠杀的高潮在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占南京后昼夜不停地持续了六个星期之久(见远东国际法庭判处书)。
谷寿夫所率领的第六师团是最早攻陷南京城的日本部队,它是由中华门进城的。直到12月21日开拔去攻打芜湖为止,这个师团一直驻扎在中华门一带(包括雨花台在内)。这一时期是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最高峰(那时除匿庇于所谓“国际安全区”者外,日军几乎见到中国男子便杀;见到中国女子便奸,奸后再杀;见到房屋店铺便烧;见到金钱财物便抢),而中华门一带又是杀人最多,暴行最烈的地区所在。因此,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是负有严重责任的,他是“死有余辜”的。
同谷寿夫第六师团合攻南京城的还有中岛第十六师团、牛岛第十八师团、末松第一一四师团,共四个师团(注④)。这四个师团在占领初期都驻扎南京,它们的军官士兵都曾野兽般似地参加了无法无天的暴行。至于中岛、牛岛和末松三人的下落如何,是在战争后期战死了?日本投降后自杀了?抑或被其他盟国引渡去判处了?我不清楚(他们都不是列名“甲级战犯”,因而没有一个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
统率这四个师团攻占南京城的是恶名昭彰的松井石根大将。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也是攻打南京的最高统帅。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他无疑地负有直接的最高的责任。
松井石根,由于他的地位之高和罪责之大,是被列名于日本“甲级战犯”的一个。他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28名日本首要战犯之一。这28名战犯都是法西斯日本的元凶巨魁,其中四人(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曾任日本首相,其余的亦多曾任陆相、海相、外相,或重要战区的最高指挥官。这些战犯大都是属于大臣、大将一级,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人物。他们对于日本侵略国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罪行是负有重大责任的(注⑤)。
远东国际法庭经过两年半漫漫长夜的审讯(开庭共818次,审讯记录达48000多页),在1948年11月4日上午开始举行宣判庭。那个长达1218页,打破世界纪录的判决书便宣读了8天之久。宣布各被告的个别刑罚是在11月12日下午(最后一庭)举行的。
对松井石根,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的是绞死刑(注⑥)。
注③:关于奥斯咸辛集中营的大屠杀,以及纳粹德军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其他种种种暴行,请参阅鲁塞尔勋爵著的《?字旗下的灾祸》(又名《纳粹战争罪行录》,中文译本是北京世界知识社出版的)。这木书在描述和分析方面都很全面、很科学,获得国际出版界很高的评价.
注④:另外还有吉住第九师团、荻洲第十三师团之山田支队、国崎支队。
注⑤:远东国际法庭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开始审讯的日本首要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是: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郎、烟俊六、平治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术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在漫长的审讯过程中,松冈洋右(前外相)和永野修身〔前海相)病死狱中,大川周明得了神经病,亦中止审拘。因此,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宣"判时仅有被告二十五名,其中判处绞死刑者为七人(东条、广田、松井、土肥原、板垣、武藤、木村)判处有期徒刑者为两人(东乡二十年;重光七年)其余十六人均为无期拢刑(日人称为“终身禁锢阶)。按列名日本“甲级战犯”者共有约七十名,均经逮浦羁押,准备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当时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关)以案情过分庞大复杂,而一案审讯的被告亦不宜太多(那时欧洲纽伦堡国际法庭审讯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仅二十二名),于是遂决定分为两批或三批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作为两案或三案审理。第一案的这二十八名被告都是二十年来在日木政治上、军事上和外交上.负首要责任的元凶巨魁。至于其余的那些金融实业界巨头、大财阀、大军火商(如岸信介、欠原房之助、站川义介等),以及在政治、军事、外交上地位虽稍低但恶名昭著的那些战犯(如西尾寿造、安藤纪三郎、儿玉誉大夫、青本一男、谷王之、天羽英二等),则拟留在将来第二案或第三案中起诉受审。但是,由于第一案的审理进程旷日持久,于是麦克阿瑟便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身分指示国际检察处(一个完全由美国人操纵的机关)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而把这余下的约四十名甲级战犯全部分为两批搜自释放了。第一批释放是在一九四七年秋天,共二十三名(臭名远扬的上一届日本首相岸信介,以及曾经两度来华访间过的久原房子助,都是这一批释放的)。第二批释放是在一九四八年年底,共十九名〔参加日本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访问过中国的须磨弥古郎是这一批释放的)。因此,到了远东法庭对第一案二十五名被告战犯的,判决执行之后,日本所有的“甲级战犯”巳经全部被麦克阿瑟释放得一干二净,再也没有人提起第二案、第三案的问题了。远东国际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无形中归于消灭。那时各法官亦都归心似箭,纷纷离日返国(在十一位同人中,我系唯一的例外;由于前面说过的某种政治原因,我一直在口本逗留到一九四九年六月上旬)。奇怪的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或盟军总部的文告中,始终找不到任何明文规定法庭解散的日期或其结束的程序。
注⑥: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他的绞刑是和其他六名绞刑犯于1948年12月22日黎明执行的。在走上绞架的时候,他们都高呼了三声“天皇万岁!”“大本营万岁!”这些元凶巨魁们的死硬顽固,有如此者!他们的尸体在火焚成灰以后,是用军舰在海上撒布的,任其随风飘去,使无踪迹可寻。据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待处死的国际战犯的一般办法,对纽伦堡国际法庭处死的德国战犯的先例也是如此,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复仇主义者之流抓到一点遗骸或骨灰之类的东西便大事铺张,给战犯们隆重安葬,立墓立碑,把他们扮成“殉国烈士”或“民族英雄”的模样。××××年,在当年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后任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漱一郎的主持下,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曾花1500万日元在名古屋市为这7名被远东国际法庭处死的大战犯树立了一块庞大的纪念碑,以表扬他们的“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