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的“京察”
与考核外官的“大计”制度相对应,明清两朝对京官的按期考核叫“京察”。京官的概念相对外官(地方官)而言,指在六部九卿等中央机构任职者。《明史.选举志》:“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间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
明洪武六年(1373),太祖朱元璋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员有无过错,奏报黜陟。此即为京察之始。凡逢巳、亥年(巳、亥分别为十二地支之六和十二,相隔六年),四品以上京官各自撰写述职报告,交吏部考核,其升降去留报皇上定夺。对于官员的遗漏之行,另由给事、御史负责纠劾,称作“拾遗”。拾遗发现的问题,很难查清当事者到底是有意遗漏还是无意疏忽,一律按“有罪推定”,处罚不免。
明成化、弘治、正德、嘉靖四朝,仕宦大夫知廉耻而自重,以挂名通报察典为终身耻辱,多数官员操守尚好。中央机枢六部九卿科道林立,位高权重之辅臣各有党羽。每遇京察,借此伸恩怨而狭私者在所难免。吏部考核原本也是人为之事。倘若事涉高层派别权力角逐,则中下层官员之贪与不贪,勤与不勤,能与不能均可两说。比如甲派占据上风,则乙派司员所获注考评语多为贪、不勤、不能。反之亦然。隆庆四年(1570),谕旨命首辅高拱主持京察大计。高拱请旨与都察院同理此事,遂黜降不少司官主事(即司局级与处级干部)。两年后,高拱以专恣擅权被勒令致仕回家,而被他削黜的官员却再不得叙用。万历朝,阁臣权重,常庇护属下挠扰察典,致群臣相争如水火。中央机枢派别权力争斗渊源甚久,且不可避免。此大概可曰极权政体与生俱来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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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的“京察”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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