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位于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事故,30多年后,该灾难对人类和环境仍旧产生影响,这次事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重的核电站事故,数百万人受到核辐射侵害,一直到今天,影响也未曾终结,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事情始末。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件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位于乌克兰基辅以北130公里的普里皮亚季镇附近,当时约11万人生活在核电站周边半径30千米的范围内,是苏联在乌克兰修建的第一座核电站。据史料记载,1986年4月25日,事故发生前,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机组正进行常规实验维护。实验开始后,操纵员把反应堆应急堆芯冷却系统与多重强制循环回路断开。这是实验操纵员犯下的致命错误,严重违背了科学规律。
直至4月26日,4号机组汽轮机脱扣,堆芯冷却剂沸腾,反应堆功率失控急剧上升至满功率的100倍,爆炸灾难发生后的辐射尘也随着大气飘散到苏联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部分地区,引发国际社会对核电发展的质疑。事故虽已过去35年,但切尔诺贝利地区的甲状腺癌、胃癌等发生率比其他地区高三倍,儿童夭折率比其他地区高五倍。据有关科学数据预测,完全消除这场浩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至少需要800年,持续的核辐射危险将持续10万年。
事件原因
爆炸事故发生后查证,4号机组属于反应性引入事故,操纵员违规操作、设计缺陷和管理体制混乱等因素叠加导致惊天灾难。
严重违反操作流程。操纵员对危险预估过低,高估控制能力。据史料记载,4号机组实验有多项严重违规操作催生灾难必然性。比如,为避免实验期间应急堆芯冷却系统的假触发,关闭了最大设计基准事故保护系统,从而无法限制可能发生事故的范围等。操纵员丧失专业警惕性,为弥补操作失误,继续实验导致严重后果。
安全管理体制混乱。决策组织协调失序,缺乏专业能力。据史料记载,当时分管核电站安全事务的官员,非常欠缺核专业知识。比如,时任原子能联盟主席,从来没有在核电站中从事过任何运营工作,不能预估测试程序缺陷引发灾难的可能。同时,在核发展过程中,存在非专业领域人员向专业人员汇报实验的情况,相关核权威部门对出现的安全问题集体失声。
缺失敬畏虚设装置。实验程序存在固有缺陷,把科学当儿戏。据史料记载,在1986年4月初,4号反应堆的控制台上安装了一个最大的设计基准事故按钮。按下这个按钮后,它的信号只送到次级电路,绕过了检测设备、测量仪器和水泵,绕过了核反应堆所有的重要参数和自动跳闸装置,核能技术严谨的操作规程被篡改。
事件启示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件,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悲剧,让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同时,我们应该以此为戒,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尽心尽力出谋划策,从此类事件中得到深刻启示。
核电安全运营必须管理人才专业化。“风险社会”理论指出,人类活动频率的增多及活动范围的扩大,其决策和行动对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的影响力也在增强,风险结构已从自然风险占主导逐渐演变成人为的不确定性占主导。以核电为例,人们逐渐发现,引起核事故的原因通常不是原本备受关注的设计和设备本身,而是人的偶然操作失误所致。相关统计显示,核电厂的人因事故占70%以上。因此,对安全的考虑最终还是要落在人的身上。古人说“术业有专攻”,正是强调了技能学业各有专门研究。如何培养人、如何管理好人、如何让科学技术发挥最大效用,最终成功管理和运营核电站,成为当下核电大发展必须思考的问题。
核电安全运营必须政策法规体系化。政策法规是国家核安全的基本保障,更是规避各种潜在风险的刚性底线。确保核电安全运营,必须从高从严构建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以保证任何一个操纵环节都有法规依据,不因任何人的错误号令而丧失科学的职业操守。同时,这也是对操纵员的权益保护,从而鼓励专业人士在风险来临之际最早“吹哨”,为解除危机赢得时间主动。为此,相关部门要自上而下梳理各级各类法规标准,清除任何有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人为因素,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衔接,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相补充,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法规标准体系,为依法治核夯实基础。
核电安全运营必须监管机制高效化。提升监管能力是防范核“万一”风险的重要抓手,必须使监管落地落细落实。有鉴于此,成立专门机构对核发展实施统一监管,形成独立、公开、有效的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实行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统一独立监管,建立总部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的监管组织体系。同时,实施以风险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的审评方法体系,提升独立验证和校核计算、概率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以及全链条实施审评许可制度。其次,应坚持依法严格对核设施和从事核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许可要求,开展全过程监督执法。最后,应建成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三张网”,实现辐射环境全覆盖全天候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