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年前光绪年间房契是这个样。
昨天(3日),扬州市民沈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家祖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包括光绪年间的“土地证”、“房产证”,甚至还有民国时期的装修单。
光绪年间房契图
记者看到,两张清光绪二年(1876年)的房契,纸张是宣纸。这张“田房产证”抬头是印刷体的“田房产业官格”,右边为“江字第号”,应是当时统一格式。上面详细注明了田房产的情况,并写有所有人及“中人”的姓名。 反面平展开来,右手几个大字写的是“江宁承宣布政使司”。从内容看,这是买卖成交后的房契,注明房屋朝向、位置、东南西北的起讫点。
记者看到,房契所记载的内容不仅反映了当时买卖的情况,还显示了那个时期一些百姓遭遇的灾难,如同治二年四月的一张房契上写道:原买上首房屋印契等据缘因咸丰年检几遭兵灾遗失无存,该房本四间两厢亦被匪拆只剩空地。
另外一套民国时的房产买卖凭证纸张也是宣纸,但相对清朝的面积要小一点。从凭证上可以看到,沈先生的祖上在民国十年又购买了附近一处房产。
在凭证的右上角分别写着“装修单”、“推粮贴”等。在细看了内文并结合沈先生的介绍,记者才弄明白,有别于清代直接的买房卖房,这几个名词正好代表了民国时期一种新颖的房产典当交易方式。
出典人与承典人双方首先要签“典契”,而典价就是“押议”,如果房屋破损需要修缮的,就得再签个“装修单”,让出典人负责找人维修。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而赎回出典的房屋,即“回续”,假如5年期满未能交还,那就得“让期”,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几张纸的下方,还有长长一排黑色的“十”字或“押”字。原来,当时房产交易可是要有证人见证的。因此当事人就会找来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共同见证整个交易过程,每个证人最后还要签字画押。
沈先生告诉记者,这处祖产应该在渡江路城南医院附近,小时候他还在里面住过,是一个小四合院。这些房契都是祖传的,最近他整理家中东西的时候意外发现。由于保管不善,房契已经开始出现风化、虫蛀现象,他想通过本报寻找能够妥善保管的人或者方法。